【案件回放】
2013年,国外某集团在网上设立了某平台,该平台的服务器和管理人员均在海外。后该集团的为了谋取不法利益,虚构该平台实力雄厚、发展情形好的事实,引诱许多参与者缴纳入门费成为会员,并诱骗参与者持续介绍他人加入并形成上下级关系。
2014年3月,蔡某经他人介绍,成为了该传销组织的一名会员。为了获取利益,蔡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在当地发展下线共二百余人,以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三十六万元。后经法院审理认为,蔡某的行为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遂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,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发展境外传销,女子获刑缓刑四年!
【瀛台律师论法】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:“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本案中,蔡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,加入了某境外传销组织,在当地通过建立群聊、开办讲座的方式吸引当地居民加入该传销组织,以此发展下线。经查明,蔡某发展下线共计二百余人,涉案资金高达人民币约九百万元,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三十六万元,故其行为属于组织、领导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,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发展境外传销,女子获刑缓刑四年!
【瀛台律师提醒】
传销陷阱往往以高额利息收益作为引诱,并以发展下线作为组织依据。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提高警惕,拒绝传销的高息诱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