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6日,成文群伙同孙铭江(均另案处理)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了山东信宁商贸有限公司,2016年6月14日,二人又在山东省威海市成立了威海信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…
2012年3月26日,成文群伙同孙铭江(均另案处理)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了山东信宁商贸有限公司,2016年6月14日,二人又在山东省威海市成立了威海信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,以该两家公司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。
之后,为了形成公司具有所谓的“实体”产业和实际经营的假象,便于对社会公众集资,成文群等人于2017年又陆续成立了蓬莱信宁文刚实业有限公司、新泰市绿健信宁农业有限公司等公司,并在湖北省武汉市、江西省新余市、湖南省长沙县、长沙市宁乡市等地分别设立了多家分公司,通过合作团队的业务员对外吸引社会公众向公司“投资”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。
成文群、被告人任迎军、被告人骆泉清、被告人戴希烨等人通过组织被害人参观考察象征性实业、召开所谓的“业务宣传会”等手段以及发放传单、口口相传等途径进行虚假宣传,以高额返利和红包返还为诱饵,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,且非法集资的金额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。

该公司运行期间,被告人任迎军出任财务负责人。被告人骆泉清于2017年2月受聘担任长沙县分公司的负责人,主要负责管理员工、审核业务团队的提成、把关分公司的整体运行等。被告人戴希烨于2017年3月被聘任为该分公司的业务经理,负责带领其带来的团队成员面向社会非法吸纳公众资金,并从中瓜分26%至38%不等的比例作为提成。现查实的在湖南省长沙县、江西省新余市、长沙市宁乡市三地非法集资的金额为人民币147184 779.4元,至案发时不能归还的金额为人民币88138 892.4元。

被告人任迎军、骆泉清、戴希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与人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
■ 一、被告人任迎军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。
■ 二、被告人骆泉清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
■ 三、被告人戴希烨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
■ 扣押在案的225 000元,按比例发还给本案各被害人。其余未退赔部分,责令被告人任迎军、骆泉清、戴希烨共同退赔,三被告人的各自退赔金额以各自参与的集资数额为限。